手机APP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英语 > 考研专业课 > 西南政法大学 > 正文

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民事诉讼法学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回忆版)

来源:可可英语 编辑:Frances   可可英语APP下载 |  可可官方微信:ikekenet

一、判断分析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是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2、当事人的称谓不同,不仅意味着其诉讼权利义务不同,也意味着其实做权利义务的不同。
3、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未必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4、当事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让当事人知道诉讼文书的内容即是送达的效力。

二、概念比较分析题
1、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2、强制措施与执行措施

三、法条评析题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简答题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有何不同?
2、你是如何认识审判公开的?

五、论述题
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
王根是中浩铁路建设工程总公司(下称中铁总)的合同制工人。99年8月11日,他在高架上施工时,被黄文所驾的工程车从驾上撞下,导致盆腔及左腿骨骨折,用去药费若干并终身残废。99年10月,王根以劳动纠纷为由,申请陕西省延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王根与被申请人中铁总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是“继续治疗,费用由中铁总支付。”2000年3月5日,王根以自已是吴书招聘去的,且工资也是由吴书直接发放为由,向四川省川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总第二工程队队长吴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计13万元。吴书以自己不是本案合格主体,且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川洲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川洲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吴书管辖权异议成立,并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延平市宝安区法院管辖。王根对此不服并上诉至川中中级法院。该中院以经常居住地不在川洲区无书面材料证明为由裁定川洲区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川洲区法院依法追加中铁总为被告,并判决中铁总与吴书连带赔偿王根各种费用共计12.5万元。
问:请用民事诉讼法原理分析:本案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有何不妥?应当如何处理?

感谢穷文达书店提交


发布评论我来说2句

    最新文章

    可可英语官方微信(微信号:ikekenet)

    每天向大家推送短小精悍的英语学习资料.

    添加方式1.扫描上方可可官方微信二维码。
    添加方式2.搜索微信号ikekenet添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