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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2004年经济法学、刑法学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B卷)(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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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经济法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经济法体系
2、商业秘密
3、金融信托
4、自然资源法
5、不正当竞争

二、简述(每小题10分,共计30分)
1、如何理解经济法对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2、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3、试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20分)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案例(10分)
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需要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元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后该麻纺公司派员进行了有奖发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第二部分:《刑法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犯罪未遂
2.罚金
3.主犯
4.非法经营罪
5.贪污罪。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计30分)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简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20分)
试述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四、案例分析(10分)
  曾某是某电力学校一名学生,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把父母给的钱挥霍一空,并欠学校9000多元学费。学校多次催他补交欠款,他不敢向父母要钱,于是想出了一个“绝招”:请同班的两名同学“绑架”自己来敲诈父母。2001年2月19日,曾让其同学给家中打电话,说:“你们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紧准备1.2万元钱,今晚赶到南昌赎人。”曾的父母接到电话后焦急万分,准备好钱连夜赶到学校,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在公安人员的精心部署和策划下,案情很快真相大白。此案中,人们对曾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曾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曾某“绑架”的是自己,目的是欺骗自己的亲生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我国现行刑法对这种以“绑架”自己来骗亲生父母钱财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定罪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对曾某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绑架罪。因为曾某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让他人绑架自己做人质来要挟父母。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诈骗罪。因为曾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自己被绑架的事实,实施了骗钱行为,且其骗取的财产1.2万元属“数额较大”,所以应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予以定罪处罚。第四种观点认为曾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曾某采取的行为本质上是胁迫,而非单纯的欺骗。
试分析:以上哪种观点比较恰当?为什么?

第一部分:《法理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普通法系
2、法律责任
3、法的实施
4、法律解释
5、法的继承

二、简述(每小题10分,共计40分)
1、简述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法解释的必要性。
4、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

三、论述(20分)
试结合以下材料论司法独立
2003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法院在一民事判决中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因此而责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法院的“违法”行为并严肃处理有关主管及责任人员。为此,该院的一位副庭长被免职,主审法官亦遭免职。

第二部分:《民法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永佃权
2、融资租赁合同
3、除斥期间
4、复代理
5、邻接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计30分)
1.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行为或者情形。
2.简述“揭开法人面纱”理论。
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三、论述题(20分)
试述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中的运用。

四、案例分析(10分)
仇某(女)与汤某(男)系同事关系,十分要好,以致不少人都以为他们在谈恋爱。某日,汤某向仇某求婚,仇某以其已有男友为理由拒绝,汤某自此对仇某怀恨在心,下决心一定要报复。不久,汤某给当地一家较有影响的报纸投去一则征婚启事。内容为:“仇某,女,25岁,面貌铰好,姿容端正,品行优良。愿觅一名25岁一30岁的有正式工作和住房的本市男性为伴。有意者请来信联系,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在该启事中,汤某还留下了仇某的真实通信地址。这则启事被该报刊出之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由于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仇某在征婚,而仇某在此前已有男友,因此,许多人都认为她对爱情不忠诚、不专一、三心二意。这使仇某极为痛苦,神思恍惚,而且原本可以被领导提拔为公司财务科科长,也因此事被取消了参选资格。后来,仇某通过报社查找到汤某投寄的原件,经核对笔迹后,确定系其所为。仇某遂向法院起诉,告汤某侵犯其名誉权。
问:1.什么是名誉权?
2.汤某的行为侵犯了仇某的何种权利?理由何在?
3.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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